“亲亲相隐”、“容隐制”及其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7-08-16
时间:2007年3月15日下午三点至五点
地点:北京大学哲学系会议室
主讲人:郭齐勇
简介:
郭齐勇,1947年生,湖北武汉市人。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年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1981年提前毕业,获学士学位;本校就读硕士研究生,师从萧萐父、唐明邦、李德永三教授。1984年12月毕业留校在哲学系任教至今。1985年3月获硕士学位。1992年8月获武汉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现为金沙集团1862cc成色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孔子与儒学研究中心主任、中西比较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其他社会兼职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哲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第二任)、国际中国哲学会(ISCP)会长、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暨学术委员、全国中国哲学史学会副会长(第二任)、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哲学评论》主编、《人文论丛》副主编等。曾被邀请为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德国特里尔大学和台湾政治大学客座教授、日本关西大学招聘研究员。曾获奖励有: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宝钢教育奖、国家图书奖荣誉奖和提名奖、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7年)、湖北省教学名师(2004年)、全国高校教学名师(2006年)等。从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的教学与研究,专长为儒家哲学与20世纪中国哲学。在海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主要学术著作有:《熊十力思想研究》、《天地间一个读书人:熊十力传》、《钱穆评传》(合著)、《梁漱溟哲学思想》(合著)、《诸子学志》(合著)、《传统道德与当代人生》、《郭齐勇自选集》、《儒学与儒学史新论》、《中国哲学史》、《文化学概论》、《新编中国哲学史》(两主编之一)、《中国古典哲学名著选读》(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主编)、《宋明儒学与长江文化》(主编)、《熊十力全集》(副主编)等。近年来主持和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50年来出土简帛与中国哲学史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宋元明时期长江中游的儒学研究”以及“十五”期间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哲学史》的编写。
内容提要:
孔子的“父子互隐”、孟子关于舜的两段材料,引起了争议。何谓“亲亲相隐”?“隐”只是不宣扬亲人的过失。孔子强调真情实感的培养与维护,倡导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孟子认为,相对于天伦之乐而言,天子之位也是微不足道的。秦汉以来,平民及其知识人,屡屡举起孔子的“亲亲互隐”的旗帜及以宗族权等,抗拒连坐法等专制主义的刑律,治政者也调整法律制度,于是有了亲属容隐制。这一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私领域,缓解了严刑峻罚对小民的全面专政。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把中西、古今法律文化与制度融会起来,有成功的经验。建议对现行的、沿袭革命法律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作出适当修订,保障亲属特免权利。不鼓励告发亲人,让亲人从亲人的证人席上走开,防止拷问、逼供等暴行对人伦情谊的残害,有益于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大家下午好!(掌声)
我讲一个老题目:“亲亲相隐”和容隐制,目前它又引起了新的争论。大家可能知道,我于2004年主编了一本书《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在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最近,江苏的《学海》杂志笫一、二期,发表了我的朋友、敝校哲学系邓晓芒教授批评这本书的系列文章以及陈乔见、龚建平、丁为祥、胡治洪四人反驳邓的论文。邓的着眼点是以此来打倒整个儒家伦理体系。“亲亲相隐”曾引起哲学界、法学界很多学者的关注。今天,我算是抛砖引玉吧,把一些争论的问题在此说明,并就教于各位。
一、《论》《孟》三段文本的初释
讲“亲亲相隐”,必然提到以下几个文本。第一个是《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说的是,叶公告诉孔子,他们乡党中有个“直”人,他告发自己的父亲攘羊。“攘”字,有的注疏家讲,是顺手牵羊的意思。有人解释“攘”为:夜幕降临,赶羊归圈栏时,人家的羊随自家的羊进了自家的圈栏,自家没有及时归还。“而子证之”的“证”,是“告发”的意思。孔子对叶公的回答是,在自己的乡党中,“直”者与此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就在这里面。什么是“隐”呢?下面还要展开讲“隐”,这里我们首先要理解,“隐”只是不宣扬亲人的过失。叶公和孔子对“直”的看法很不一样,那么,“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论语》中记载了孔子讲了不少“直”德,特别讲要正直、磊落,直德,正道直行,为政者要“正”,处事公道,要把正直的人提拔出来,放在邪曲的人之上(“举直措诸枉,能使枉者直”)等。那么我们要问:孔子在这里为什么要这样讲呢?这是不是有违“公正”,甚至“违法”呢?孔子显然保护“私”领域,把亲情与家庭看得很重,非常害怕官府、“公家”或权力结构破坏亲情与“私”领域。在价值冲突时,首要保护父子等亲情,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作出判断之前,先不宣扬亲人的过失。为什么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呢?但如果从深度伦理学上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孔子的直德亦有其根据。从人情上、从心理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这对问题父子甚至远不只是在慈孝上发生了问题。孔子显然不愿意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杀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每个人既是一个伦理的人(我是父母亲的儿子,又是儿子的父亲,是妻子的丈夫等),又是一个政治的人(有社会身份,受制于法)。那么,试问,何以调节“情”与“法”、“公”与“私”、“大公”和“小公”之间的关系呢?孔子在这里是不是主张“徇情枉法”呢?当时的“法”如何对待此类事呢?这些都有待于我们思考。先且放下,以下再回过头来谈。
第二个文本,《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学生桃应问孟子:“舜当天子,任命皋陶当大法官,假设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应该怎么办呢?”孟子答道:“当然是把瞽瞍抓起来。”桃应问:“难道舜不会制止吗?”孟子答道:“舜怎么能制止呢?舜授命于皋陶,让他执法。”舜没有以天子的地位赦免其父。这是引文的前一半内容,指尊重、遵守法的层面。后一半呢,桃应问:“那么,舜接下来该怎么办呢?”孟子做了一个巧妙的回答:“在舜看来,放弃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样,他很可能偷偷背着父亲瞽瞍逃跑,沿海滨而住,终身高高兴兴地享受天伦之乐而忘却了掌握天下的权力。”“海滨”指当时的山东沿海一带,僻远而贫穷,去那里,跟流放的性质差不多。有人说,这不是像现在中国的一些贪官一样,跑到美国、加拿大或者别的什么地方躲起来?这个比喻可不太合适,舜是代父受罪,自我流放,现在的贪污犯是带罪潜逃,溜之大吉。
《桃应》章把忠、孝两难的问题突显了出来。不仅中国人讨论这个问题,外国人也讨论。萨特曾经讲到一个例子,一位失去长子的母亲,第二个儿子又想从军抗击法西斯,此时,在忠与孝的面前,就存在两难抉择。孟子为舜所假设,照应到两面:一方面,他肯定皋陶抓他的父亲;另一方面,他的所欲所乐不在于当天子,不在于掌握广土众民,因此宁肯自我放逐,也要与父亲在一起。尽管父亲曾经与继母、异母弟一起追杀过自己。有人认为,这是孟子主张“以权谋私”、破坏公法的铁证。我看也未必。权且把这一段也放下,以下再继续讨论。
第三个文本,《孟子•万章上》第三章:
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万章曰:“舜流共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