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19年形而上学工作坊在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召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7-17
本网讯(通讯员:田昶奇)2019年7月13日至15日,武汉大学2019年形而上学工作坊“自由:人的本质or人的幻觉”在振华楼金沙集团1862cc成色B107报告厅举行。本次工作坊由金沙集团1862cc成色主办,武汉大学美国哲学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德国哲学研究所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江西社会科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美术学院、武汉大学的40余位学者提交论文或者参加了本次工作坊。参会学者来自哲学、计算机科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武汉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贵州大学、湖北大学等高校的教师和众多学生旁听了会议。
本次会议继续讨论“《哲学研究》2018年年度学术会议”的主题,并遵照年度会议模式,尤其强调学者之间的平等辩论。
在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朱志方教授致开幕辞后,工作坊围绕自由意志主题,就以下四个论题展开讨论:第一,自由意志是否具有实在性;第二,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第三,自由意在法律、政治等领域的作用;第四,哲学史上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
在第一个论题中,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蔡恒进教授的报告《自由等理念是此岸认知主体的共识》试图通过“坎陷”来解释自我意识的形成,进而通过自我意识的自我肯定需要来解释自由理念的形成。蔡教授相信,随着人跟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生命意义危机会越发凸显。回到自由,回到人诗意的生存,是拯救之道,是对未来负责任的具体表现。苏德超教授认为“坎陷”仍需要能量输入,因而并非绝对自发性的自由,并且“坎陷”的可能性与随机难以区分。中央美术学院孙骞谦博士指出,根据“坎陷”机制,人工智能将可以具有与人类相同的自由意志。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汪恺在报告《论差等自由与差等责任》中对“坎陷”机制做了进一步补充,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个体自我意识的延伸,是“坎陷”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道德责任也来自发源于自我意识的“坎陷”的自由。西南政法大学周清林副教授认为用“坎陷”解释自由意志会造成循环:一方面自由意志来源于“坎陷”,另一方面“坎陷”的自发性又预设了自由意志。
中央美术学院孙骞谦博士在报告《自由意志、认知自主性与最小化行动》中采用控制论图景来解释自由意志,指出行动诉诸的权威与理由内嵌于能动者的认知自主性活动而成为行动的目标,并被控制回路所范导,因而行动是自主且自由的。苏德超教授认为控制论对自由意志的解释导致反直观的结论,比如,类似巡航导弹也具有内嵌的权威与理由作为目标,因而是自由的。孙骞谦回应称要区分人类与人造物,还需考虑行动目标是内在形成还是外在嵌入的。
在第二个论题中,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苏德超教授的报告《无意志的责任是如何可能的》认为追究道德责任不需要设定自由意志。苏德超首先阐明了激进意志论者对意志的设定面临的几个困难,然后论述修改因果链条不同环节的难易程度不同,并主张追责就是寻找最容易被修改的因果环节,最终说明缺乏意志的自然世界与道德责任相容。
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潘磊副教授指出苏德超对于激进意志论的反驳在于激进意志论不能给出经验证据,但缺乏经验证据不一定是缺陷。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成军博士认为苏德超对于归责的解释无法说明关于责任的应当性直觉。苏德超回应称自己的报告只涉及关于实然的描述,不涉及关于应然的描述。江璐、杨云飞等学者认为苏德超所批评的的激进意志论,其实是一个稻草人,或者至少是一个相对容易的靶子,因为很少有学者将意志看成是某种实体。而田杰、王成军和苏德超则认为,在谈到意志自由的时候,如果不将意志理解成某种意义上的实体,将让意志自由变得难以理解。因为就算意志是某种机能,这种机能也需要某种物质实体来发挥。苏德超更是认为,实体化的意志是意志自由论者们的隐秘渴望。
江西社会科学院赵伟博士的报告《两种责任的区分与自由意志的取消》借助科学哲学中发现情境和辩护情境的区分,来解释前瞻性责任和辩护性责任的不同,并进一步说明这两类责任不需要自由意志。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刘伟教授认为前瞻性责任预设了选择,而选择需要自由意志,辩护性责任的判断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本可以有其他选择,该标准也需要自由意志,因此责任需要自由意志。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冯书怡博士的报告《无意志的道德责任对意志的预设——兼与苏德超先生商榷》提出两点批评,其一,苏德超的追责主张实际上预设了自由意志;其二,击败激进意志论者并不需要取消对自由意志的设定,而只需采取一元论的立场,把自由意志解释成因果世界中的某种东西。苏德超指出,第一个批评基于冯书怡对自己原有论证过强的解读。其二,自己的目的恰好在于取消自由意志,而不涉及对自由意志采取何种解释。
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虞法博士的报告《道德责任的四重根》通过对“责任”一词的日常语言分析,指出道德责任有因果、义务、能力与能动性四个根据,其中能动性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周清林认为义务根据与能动性根据难以区分。武汉大学包向飞教授建议对道德责任的四个根据进行递归处理,将多个根据递归到一个根据。
在第三个论题中,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周清林副教授的报告《私法中的自由意志》先把自由意志理解为行为能力,再预设了常人具备的理性作为行为能力标准。常人具有理性的常识和道德的常情,如果不满足上述标准,在私法领域就被视为不具有行为能力,即不具有自由意志。周老师举出不具备常识的智识不健全者、不具备常情的心理变态者和受胁迫者为例来说明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情况。由于行为能力预设了一般的理性标准,因此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需要与公序良俗相一致,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使出乎自愿,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继成教授认为某些特殊群体(如间歇性精神病)即使满足周清林所提出的意愿、认知等能力,但仍不具备法律所认定的行为能力。聂敏里认为自由意志不能被简单地划归为行为能力,还应该考虑到自我意识等要素。
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继成教授的报告《自由、责任与认知》针对当前对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性语句的不同理解,提出认知能力是责任的组成条件。虞法认为无知有两种情况,“不需要知道且没有知道”和“应当知道却没有知道”,并就这两种情况如何区分提出疑问。潘磊认为在运气的情况下,行动者虽然知道某事,但仍不具有认知能力。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刘伟教授的报告《现代国家如何塑造了个体的自由》分析当代政治中国家与个体的互动关系,刘伟从政治过程解释了国家和政治文化对个体的塑造,又从心理过程解释个体对于国家的能动性。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杨云飞副教授通过梳理福柯关于国家与个体关系的论述,周清林通过分析刑法与民法对于个体的不同意义,对刘伟的报告做了进一步补充。
在第四个论题中,中国人民大学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聂敏里教授的报告《事实与规范——一个基于假言命令的思考》指出,在康德哲学中,“是”与“应当”并不严格对立,严格对立的是自律和他律。作为主体性的生命现象与物理主义相容,因此可以通过物理主义的事实性因果关系命题或物理主义的语句来建立行为规范。潘磊认为诉诸生命现象解释自我显得神秘。孙骞谦认为如果采纳物理主义视角,就无法容纳自我。聂敏里教授回应称物理主义分为还原论与演化论两种路径,前者是“无我”的物理主义,而后者是“有我”的物理主义,并且按照演化论的物理主义,生命现象并不神秘;而“我”,无非是生命主体。
中山大学哲学系江璐副教授的报告《康德实践哲学中归责之可能性的形而上基础:人格和自由意志》过梳理自由意志的因果性,指出自由意志不能被理解为实体,进而解释了康德哲学中现象界的人的行动是如何归责到作为理知世界的人,即人格。杨云飞进一步补充说,康德拒绝将自我和自由意志理解为实体,因而对康德哲学的“两个世界”解读存在一定缺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田洁博士认为康德哲学里有现象界中的自然因果性与本体界中的自由因果性,人格正是自由因果性中的原因。
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胡学源博士的报告《康德哲学中的“归责问题”及其解决——以两种意义的意志自律概念为基础》通过把康德哲学的自律概念进一步区分为客观自律与主观自律,从而解释人类为什么既对善行负责,也对恶行负责。王成军认为康德哲学的自律概念面对的困境是处理善行和恶行时的不对称。湖北大学的白海霞博士认为胡学源所提到的客观自律依据的是康德的意志自由,主观自律依据的是康德的任意自由。
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苏德超教授在闭幕式致辞中将本次工作坊的特点总结为“四个对话”:分析哲学传统与欧陆哲学传统的对话,哲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对话,理论建构与现实生活的对话,高校教师与期刊编辑的对话。本次工作坊讨论热烈、会后辩论也热度不减。学者们指出,本次会议的跨学科交流,从不同的视角切入同一个话题,给与会者带来了很大的收获。
(供图:尹孟杰、宋柏杨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