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论坛——李义天论现代美德伦理学的行动理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4-02
本网讯(通讯员:胡楷昀)2021年3月30日上午,由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承办的武汉大学长江论坛第一百三十一讲在金沙集团1862cc成色B214报告厅成功召开。本次论坛中,清华大学长聘教授李义天以“现代美德伦理学的行动理论:误解与回应”为题进行了学术报告。论坛由金沙集团1862cc成色院长李佃来教授主持,金沙集团1862cc成色陈江进教授、葛四友教授、李勇教授出席了本次论坛并就报告内容进行了评议。
在本次报告中,李义天教授介绍了现代美德伦理学概貌及其发展过程,并以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在《美德伦理学》中的相关论述为基础,着重介绍了美德伦理学在行动理论方面受到的误解以及可能的回应。
李义天教授首先对“现代美德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划分,明确了本次报告所讨论的对象是现代美德伦理学,即由当代伦理学者明确提出,以美德作为其研究对象及理论基础的现代伦理学说,而不是经由后世哲学家归纳总结而产生的、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美德伦理学观点”或其它与美德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而,在这样的区分下,李义天教授介绍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现代美德伦理学由“通过亚里士多德批判规则伦理学”到“美德伦理学的古今之争开始出现”再到“以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方式展开讨论”的三个发展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代表性哲学家以及其著作和主要观点进行了简要介绍。
接着,李义天教授给出了关于现代美德伦理学的六种误解,并介绍了赫斯特豪斯关于这些误解的处理与回应。这些误解包括:第一、认为美德伦理学忽视行为问题,没有对行为规则进行考察。对此,赫斯特豪斯的回应是:这种误解来自于对美德伦理学理论的不当描述,美德伦理学可以以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相似的形式进行表述,此时就可以看到其作为一种从行为者出发的伦理体系,仍然可以对行为规则进行考察;第二、“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美德者一般会采取的”这种表述被认为语焉不详且会陷入循环论证。赫斯特豪斯的回应是:无论哪种规范伦理学体系都需要对其理论进行进一步解释,语焉不详不足以构成对美德伦理学的攻击,况且,美德伦理学家可以通过“美德清单”的方式避免以美德者定义美德,从而避免循环。第三、“美德者即践行某些特定品质特征的人”这种表述被认为太过宽泛,会陷入相对主义。赫斯特豪斯的回应是:其它规范伦理学理论同样面临相对主义的威胁,陷入相对主义的可能性不足以构成拒绝美德伦理学的理由;第四、美德的获取需要成熟健全的心智,出于美德的行为对行为者要求较高,从而会排斥那些缺乏美德的主体,实践推动力较弱。郝斯特豪斯的回应是:美德的需要习得的过程,即使行为者暂时缺乏美德,但可以通过效仿美德者的行为或遵从美德教化者的指导来进行实践并逐渐获取美德、最终成为美德者;第五、美德伦理学给出的行为标准被认为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评价性特征。郝斯特豪斯的回应是:所有规范伦理学都需要引入某些包含主体意见的评价,这并非美德伦理学所单独面临的挑战,因此不应该成为斥拒美德伦理学而选择其它伦理学理论的理由;第六、美德伦理学被认为拒绝“法典化”,不能被普遍化、规则化,因而更难给予行为决策以指导。郝斯特豪斯的回应是:美德有其对应的“美德规则”,实质上保留了规则和律令,只是相较于其它规范伦理学而言,更依赖于行为者对于美德规则内涵的理解和体悟。而对于美德的优先级予以法典化的排序同样不必要,正如规则伦理学在对规则优先序列进行排序后仍会在实践事例中遇到行为决策困难一样,真正重要的是行为者对美德的培养而非法典式的规定。
最后,李义天教授总结到:赫斯特豪斯在这一部分所做的只是美德伦理学体系的基础性清理工作,其目标仅在于展示了美德伦理学在美德之外同样有其关注行动的维度,可以用以考察和指导行动,而聚焦于行动本身道德与否的规则伦理学理论不足以借由以上缘由对美德伦理学构成挑战。当然,美德伦理学究竟何以能够从美德角度给出行为指南、这些美德以及其将如何指导行为等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讨论空间。
在讨论环节,葛四友教授、李勇教授和陈江进教授分别对李义天教授所作报告进行了评议,李义天教授就评论内容进行了回应。
葛四友教授就美德者在美德伦理学体系中占据什么的地位提出疑问,即,美德者的身份究竟是确定何种德性可以称之为美德的“上帝”,还是在把握了某种确定的美德之后将这种美德传布和教导给行为者的“教皇”。
李义天教授对此的回应是:如果采取这种比喻的话,美德者既非“上帝”亦非“教皇”,而是居于“教皇”与“教众”之间。美德对行为的指导依赖于情境,美德者既不能如上帝般规定何种特性可以称为美德,亦不存在某种“客观性”美德供美德者认识和学习并以“教皇”的身份进行传布。美德者的作用更接近于在进入某一特定情境之后依照其稳定的德性而进行决策行为,而一般行为者则需要模仿美德者的行为模式从而逐渐习得美德,让自己也成为美德者。
李勇教授的评议围绕着“美德理论的循环”和“美德的稳定性”两个方面展开。在循环的问题上,他指出,郝斯特豪斯通过列举“美德清单”的方式似乎不足以解决循环,因为尽管列举美德清单可以解决“美德者是有美德的人;美德是美德者所拥有的品格”这种循环,却在行为方面仍难摆脱“一个行为是有德的当且仅当美德者是这么做的;一个人是美德者当切仅当他具有美德清单上的美德;一个人具有美德清单上的美德当且仅当他做了某种有德的行为”这种循环。在“美德的稳定性”的问题中,他指出,一方面,如果我们采取自然主义立场,把美德当作人类为适应环境而产生的某些性状,那么美德随着环境的改变将发生变化,不具有稳定性;另一方面,从美德的社会性考虑,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对人的德行具有不同的要求、在特定社会状态下的人也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不能保障某一种特定的美德具有稳定持久的特性。
对此,李义天教授回应到:关于循环问题,我们可以在美德者和体现了美德的行为之外引入“一般行为者的模仿行为”这个因素。以公正为例,当我们说“行为者只有做公正的事才能成为一个公正的人”的时候,行为者本身仍缺乏“公正”这种美德,做“公正的事”于其而言是一种模仿的过程,所做出的并非真正“公正的事”,而只有当他具备了公正的美德,他的行为才是“做公正的事”。在这个意义上,行为者模仿公正者的行为而获得公正这种美德,其行为并不来自于美德清单中对于“公正”的行为规定,而仅仅来自于对于公正者行为的模仿,是一种外在于行为者的行为,在这种“行为者模仿美德者的行为-行为者获得美德成为美德者-通过美德者的行为定义美德清单中的美德”的框架下,循环得以消解。关于美德稳定性的问题,李义天教授认为,情境所挑战的仅仅是美德清单的稳定性。美德清单应包含哪些美德,虽然在不同情境中可能有所不同,但对于美德本身不构成挑战,即,无论在何种情境下,我们都需要以若干美德作为伦理讨论和行为指导的基础。
陈江进教授则主要在“赫斯特豪斯的论证力度”以及“美德伦理学与道德直觉间的冲突”这两方面进行了评议。在论证力度方面,陈江进教授认为,豪斯特豪斯特对于美德伦理学的捍卫力度似乎太弱,在面对难以回应的挑战时,他的策略要么是声称这些挑战对于其它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同样构成威胁,要么过多地引入“情境”从而使美德伦理学暴露在多元主义的威胁之下。在直觉冲突方面,陈江进教授指出,美德伦理学似乎对人们的道德行为提出了过高乃至于与我们的一般直觉相违背的要求。在美德伦理学所要求的,只有出于行为者的美德而作出的行为才能被称为正确的行为的情况下,很多我们直觉认为的善举都被排除在了德行之外。
李义天教授回应到,在论证力度方面,郝斯特豪斯所作的仅仅是一种防守型工作,其目的在于通过指出对美德伦理的攻击不成立或其它规范伦理学理论同样难以应对这些攻击来确立美德伦理学在规范伦理学谱系中的地位。因此,尽管可能仍有很多哲学家出于其它考虑而不同意将美德伦理学当作一种规范伦理学,但赫斯特豪斯对于她所论及的攻击的回应却应当是成功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李义天教授指出,“正确的行为”在美德伦理学的框架下确实是一个很强的概念,它要求行为者的行为出于美德本身而非其它要素。但是,这种道德上的高要求在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乃至功利主义中同样存在。我们可以像一些学者通过区分“正确的行为”和“道德的行为”来捍卫康德伦理学与日常直觉的融贯性一样,也通过这两组概念的区分来捍卫美德伦理学,即,在美德伦理学的框架下,不出于美德而作出的某个行为即便是正确的,但其本身并无美德论意义上的道德价值。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