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沙龙】刘晓飞教授谈“归责与规范:一种道德责任理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5-23

本网讯(通讯员 张梓宁)5月21日晚,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刘晓飞教授以“归责与规范:一种道德责任理论”为题,在振华楼B102开展学术沙龙活动。活动由外国哲学教研室苏德超教授主持,来自院内外30余名师生参与了本次沙龙。

刘晓飞教授谈“归责与规范:一种道德责任理论”

苏德超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苏德超教授对刘晓飞教授表示感谢,并指出,哲学研究不能闭门造车,需要多与老师和同学交流,尤其是一门“好课”,值得同学们反复上。

本次讲座中,刘晓飞教授首先做了责任概念的综述。他梳理了三种不同的责任概念:1. 属权责任概念:在西方文化中最流行的对“道德责任”的理解是属权责任概念,即认为一个人对某行为负道德责任意味着该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归责对象“自己的”,以至于他应得责备或赞扬。2. 实用责任概念: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归责并不需要自由意志或控制力条件,他们提出了实用责任概念。根据这一概念,道德责任是基于某种实际需要的结果,而不是因为归责对象和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属权关系。3. 规范责任概念:P. F. Strawson认为,赞扬、责备等回应性态度是“道德责任”这一概念的核心。根据规范责任概念,判断一个人负有道德责任实际上是说以某种回应性态度对待这个人是合适的。

其次,刘晓飞教授指出了上述三种责任概念的缺点。1. 属权责任概念的缺点:属权责任概念假设了归责对象和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属权关系,保证相应的责备或赞扬是理所应得的。然而,这种理解面临的问题在于,这种属权关系的基础并不明确。2. 实用责任概念的缺点:实用责任概念完全忽视了归责对象与行为之间的属权关系,认为道德责任是基于实际需要的结果。这种理解虽然避免了决定论的挑战,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理论问题。3. 规范责任概念的缺点:尽管规范责任概念试图超越属权责任概念,但实际上它仍然需要预设归责对象和行为之间的某种属权关系,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某个行为使得归责对象成为回应性态度的合适对象。

接着,刘晓飞教授论述了他的道德责任理论,即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这种理论它融合了属权责任概念、实用责任概念和规范责任概念的优点,以应对这些概念各自的缺陷,并避免传统归责理论面临的问题。优点的融合体现在:1. 功能规范型理论尊重“行为必须是归责对象自己的”这一基本共识。2. 功能规范型理论吸收了实用责任概念中的社会功效因素。3. 功能规范型理论认可规范责任概念中回应性态度的核心地位,将道德责任视为回应性态度在人际关系实践中的表达。具体来看,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的归责条件为:1. 该个体是否是产生这个行为的思想活动(比如意图)的真正主体;2. 该个体是否具有适当的理性反思能力;3. 回应性态度是否有正当的依据。

最后,刘晓飞教授论述了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的解释力。他认为这种理论的解释力主要体现在其能够合理地解释和应用于实际归责实践中的一些共识和直觉判断。这些共识和直觉判断包括:被操控的人、认知发展不完全的人、受不可抗拒的外力强迫的人、有精神障碍的人,以及因非自身过失而在行动时存在认知错误的人不应当负道德责任。在这些情形中,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通过综合考虑行为主体的思想活动、理性反思能力、机会条件和社会规范,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解释框架。它不仅能够合理地解释传统控制力模型和理性能力模型无法解决的问题,还能够在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下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确保道德归责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次沙龙刘晓飞教授还回应了诸多同学的问题,主要包括社会规范正当性问题、赞扬与谴责的对称性问题和归责的比例问题等。针对社会规范正当性问题,刘晓飞教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规范,即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一阶规范是指“什么是对的?”,二阶规范是指“我该如何对他?”;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更多的是回答二阶规范,至于一阶规范,此种理论可以包容任何一种元伦理学立场,但虚无主义除外。针对赞扬与谴责的对称性问题,刘晓飞教授认为,他不同意赞扬与谴责的不对称性论述,相反他认为,如果一个行动者不能被谴责,那么类似的情况下,他也不能被赞扬。针对归责的比例问题,刘晓飞教授认为,可以将行动者与相关要素看作一个系统,由这个系统承担道德责任;除此之外,刘晓飞教授指出,在归责的比例问题上,还有相当多的讨论空间,例如在人工智能的大背景下,多个行动者共同使用一个智能设备,每个行动者该如何归责?这些问题都还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沙龙合影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