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分析进路伦理学”暨第二届“帕菲特道德哲学专题研讨会”在金沙集团1862cc成色顺利召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12-06
本网讯(通讯员胡佳怡、高盛艺、何浩生、金琦)11月24日至26日,由金沙集团1862cc成色主办的第九届“分析进路伦理学会议”在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振华楼B214报告厅召开。本次研讨会围绕“帕菲特的道德哲学理论”展开。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副院长李勇为会议开幕式致辞。
11月25日上午阶段的会议围绕规范伦理学主题展开,由《道德与文明》编辑部的编辑段素革主持,共进行了三场报告与评论。
第一场的报告人是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范震亚老师,主题是《优先主义的独立性难题——兼论平等主义与充足主义正义观》。范震亚老师借助Feinberg的比较性正义(人际比较)与非比较性正义(自我比较)这一对概念区分来考察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充足主义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指出优先主义会因为对“处境较差者”的界定不清楚而在归类上会遇到困难,其中:关系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之间不一定存在差异,即使存在,也是非实质性差异;门槛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绝对优先主义即便与平等主义、充足主义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它也因缺少道德根据而无法被算作一种分配正义理论。
华东师范大学徐峰老师进行了题为《谁的主义,何种独立性?》的评论,具体提出了“避开福祉的理论是否是一种可取的分配正义理论?”、“什么是独立价值?”等问题,并提出了考虑分配正义理论需要考虑更多角度(如时间维度)、需要考虑分配正义理论的更复杂、精致的版本等建议。
第二场的报告人是四川大学陆鹏杰老师,主题是《论帕菲特对优先主义的辩护》。陆鹏杰老师指出优先主义会面临“将个人内部的权衡取舍等同于人际之间的权衡取舍”的批判,而帕菲特进一步提出的混合型的优先主义也无法容纳我们对公平的重视;且“向下拉平反驳”并不能够证明优先主义比平等主义更可取;由此在相关案例中,平等主义实际上会比优先主义更加有说服力。
武汉大学刘晓飞老师进行了题为《帕菲特的向下拉平是否抬石砸脚?》的评论。针对陆鹏杰老师“帕菲特的回应意味着‘不应该区别对待最终结果和预期结果’,但他对向下拉平的回应却主张应当区别对待最终结果和预期结果”的主张,刘晓飞老师指出:在较不利者境况得到提升的情况下,“向下拉平”反驳的力度会被极大削弱;且事实上Maximin、Leximin等原则都可能出现“向下拉平”,但它们的回报是保障了境况最差者的利益被优化,优先主义也是这样。
第三场的报告人是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刘思甜老师,主题是《基于非同一性问题对反出生主义的责难》报告。刘思甜老师首先对反出生主义的思想来源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然后对贝纳特关于反出生主义的不对称性辩护进行详细阐述,接着在论述帕菲特人格非同一性观点的基础上对反出生主义的相关论证进行反驳,最后得出虽然非同一性问题自身也是站不住脚的,并不能驳倒反出生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出生主义就是正确的。
湖南师范大学文贤庆老师进行了评论,指出:虽然贝纳特认为“存在总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但只有存在了才能谈论伤害与否,没有人的存在就没有反出生主义;康德的考虑并不能合理推出反出生主义;痛苦是相对于快乐而言的;“非同一性问题对反出生主义的责难”与文章总体存在不连贯性等问题。
上午阶段的会议最后,进行了规范伦理学领域圆桌会谈环节,共有五位与谈人参与,分别是武汉大学李勇老师、武汉大学陈江进老师、厦门大学张会永老师、湖北大学阮航老师和华中科技大学叶金州老师。李勇老师提出了“在讨论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和充足主义时,我们为什么拥护某一直觉而非另一直觉?”的问题;并指出在家庭论域中,分配似乎与优先、平等、应得都没关系,而是与孩子的需求有关,因此分配问题的讨论是否与论域有关?而在全球范围内分配理论的适用度又有多大?陈江进老师认为,在考察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充足主义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时,也许并不需要引入Feinberg的比较性正义与非比较性正义概念,“如非必要,勿增实体”;并对关系优先主义的核心观点提出了质疑;张会永老师指出,“优先缺少道德根据”似乎是在抠字眼,且优先主义存在问题并不能直接推出平等主义更好;康德的理论会认为生育是人的自然属性,从康德的理论推出反出生主义是很困难的;阮航老师指出,帕菲特的非同一性问题与反出生主义核心探讨并不相干,因此这种讨论脱离了其本身的语境;且“更好”或“更差”是基于比较的,在这基础上应设想有存在的人;叶金州老师则侧重分配理论的规范性理解,提出了“正义本身去哪里了?”“正义本身是否是基础的?”“家庭价值与正义分配哪个更重要?”等问题,并认为单一的分配理论可能都是有问题的。
最后,范震亚老师与陆鹏杰老师对各位与谈人的评论、现场老师同学的提问都做了简要回应。范震亚老师作出了“如果优先主义只是作为一种分配策略,将会付出巨大代价”、“引入Feinberg的比较性正义与非比较性正义概念是因为这对概念有助于理解分配正义理论”、“门槛优先主义中的门槛是出于自我比较,而这个门槛的标准是靠直觉把握的”等回应;陆鹏杰老师也对文中的运气平等主义进行了解释,即在文章的例子中,平等主义能够比优先主义给出更好的结论。
11月25日下午阶段的会议围绕交叉领域主题展开,由《哲学分析》编辑部的编辑牛婷婷主持,共进行了四场报告及评论。
第一场报告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惠春寿老师,他的报告主要讨论罗尔斯理论中原初状态与个人观念的关系,并主张,与主流看法不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前期并不依赖于个人观念;后期则发生转变,预设了实质的个人观念,并旨在表达它。
报告起始,惠春寿老师以铺陈讨论的背景作为引入。帕菲特诉诸对个人同一性的讨论,反驳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漠视人的分离性”的批评。对此,罗尔斯的回应是,指出这个问题是要在道德哲学层面而非心灵哲学层面解决的:康德主义对个人同一性的强标准正确捕捉了个人观念的特性,所以更可取。这个回应看起来似乎完全把康德的个人观念当作了前提;相应的,主流解释也认为罗尔斯是依据康德的个人观念设计了原初状态。
接着,惠春寿老师点明自己的主张: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并非依据康德。第一,在《正义论》里面,无知之幕不是依据康德设计,而是诉诸对公平的直觉;可见对其设计可以独立于康德的个人观念——功利主义者哈桑尼也曾提出对无知之幕的构想。第二,罗尔斯有很好的理由拒绝依据实质的个人观念来设计。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会影响被采纳的个人观念,故而如果设计原初状态时诉诸个人观念,就倒果为因了。可以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康德的提及理解为这只是理解原初状态、而非证成它的方式,总之,个人观念不是正义理论的基础,而是其结果。
紧接着又有一个疑点,为什么后期罗尔斯又承认原初状态是基于康德式个人观念设计的呢?这样诉诸实质的个人观念,不就会危及原初状态的证成功能吗?对此,惠春寿老师如此解释。第一,罗尔斯后期哲学就是在处理这个问题,他采取“双管齐下”策略作为回应:一方面改变正义理论的应用范围为只针对现代西方社会的主张,另一方面将康德式个人观念重新表述为关于公民的政治观念。第二,正义理论的证成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前期只是一个稳定性论证,原初状态的论证外在于正义观念;后期则分要两个阶段来证成,原初状态的论证内在于正义观念,后者的证成需要重叠共识的帮助。
最后,惠春寿老师简要介绍了该工作对非罗尔斯主义者的价值。由本报告的讨论,可以发现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背后是有不同个人观念的。在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背后,我们可以追问其不同的社会理想是什么——我们需要思考想要以什么方式和别人过共同的社会生活。
华中科技大学叶金州老师进行了评论,他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问题:问题一,罗尔斯的转变,是否意味着正义论就是一个失败的作品?前期《正义论》的目标很高,想要给全世界提供一个理性人就得承诺的模板;而后期证成的强度却变得非常弱,只要公众能够采纳即可,将对正义的提及取代为“自由的合法性原则”。如何处理罗尔斯和这样的转变之间的关系?这是变“怂”了的罗尔斯,还是换了任务的罗尔斯?问题二,罗尔斯在预设了个人观念之外,还预设了关于社会的观念,并在他的结构观念中同时使用了二者。最好同时处理两边的问题,并考虑回应罗尔斯相应的完善论这一“引战”结论。
第二场报告由深圳大学王帅老师带来,他的报告主要评论罗尔斯关于善的薄理论与帕菲特对其的定位。在梳理罗尔斯对人生计划的说明的基础上,反对帕菲特把薄理论定位为主观主义的这一分析。
第一部分介绍了帕菲特关于理由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定义。客观主义的理由是决定性的,由对象给予,或者是有一些值得产生/预防的结果、或者是因其本身而值得做;对应规范性理由、实质性的理性。主观主义的理由则不由对象给予;对应驱动性理由、行事的理性。帕菲特将罗尔斯定位为慎思理性版本的主观主义——他的论证计划忽略基本事实,没有考虑对象给予的理由。
第二部分是介绍罗尔斯的薄理论与合理的人生计划。罗尔斯对理性的善的定义是前两步给出视角论的解说,第三步集中到生活计划上——这和帕菲特所说的涉及理由的善很接近。对于罗尔斯,好,是因我们评价的目的而定,同时也是因事物自身的性质而定。而一个合理的人生计划,则是基于理性选择、并充分进行理性慎思的,必须涵盖基本善的说明。
第三部分解释基于以上说明帕菲特的定位错在哪里。第一个错误点在于帕菲特所讨论的Blue的选择。重新回顾帕菲特的剧痛论证,Blue真的没有对象给予的理由吗?罗尔斯会回应道,给定Blue恰当考虑关于自己人性的事实、做出了恰当推理,他同样不会选择剧痛。第二个错误点在于,帕菲特没有看到罗尔斯对客观的理性计划与主观的理性计划所做出的区分。总之,如果是恰当的慎思理性,是会考虑相关事实的,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并不是理由的主观主义者。
湖北大学阮航老师在评论中,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技术方面的问题。标题有误导性。标题中Parfit’s Subjectivism about Reasons,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误解,即帕菲特主张了某种主观主义理由理论,而实际上标题要问的应该是罗尔斯关于善的薄理论是否符合“帕菲特归类的主观主义理由理论”而不是“帕菲特的(Parfit’s)的主观主义理由理论”。第一部分的标题“帕菲特的客观主义理由理论”看上去很古怪,有离题之嫌。
二是有几处对帕菲特理论的严重误读,直接影响到立意是否成立。其中主要是论证中作为小前提的P2:理由如果是对象给予的,就是决定性的。这是对帕菲特理由理论的严重误读,由此导致下面的一系列推导和结论都难以成立,所批评的帕菲特观点不符合帕菲特的原意。
三是对于帕菲特对罗尔斯善理论的解读,论文也有些地方误解了帕菲特的解读,其原因主要源自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四是罗尔斯的善理论是否一致于帕菲特所归类的主观主义理由理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阮老师认为,帕菲特的归类之所以值得商榷,是因为帕菲特的元伦理理论框架和罗尔斯恰恰是相反方向的。帕菲特认为人类是能够理解和回应理由的存在者,因而从外在于人的理由出发,由下至上地探究道德真理的存在;罗尔斯的元伦理框架根本上是康德式的,认为理由来自主体的理性建构(或创造),是人类理性去规定经验的对象而产生的,遵循由理性到理由这一由上至下的进路。因此,帕菲特用从理由出发的框架去归类罗尔斯的善理论,这种处理方式有些简单甚至粗暴。也因此,论文认为两者的理由理论可能趋同,这可能是不成立的,因为两者的分歧根本上就在于元伦理的层面。
第三场报告由中山大学王东华老师带来,他的报告主要试图回答什么是道德建构主义。报告主要是澄清性工作,在澄清基础上总结对建构主义理解,以此构成对建构主义的辩护。
第一部分介绍对建构主义的比较传统的理解——程序主义的界定。罗尔斯是将建构主义引入的第一人,他认为程序性特征是建构主义的定义性特征。对程序主义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以及作为元伦理学的建构主义,前者将建构程序仅作为规范证成标准和程序,后者将程序视为实践规范性的来源及本性。而对这种程序主义理解又存在两个主要批评。一是罗尔斯的契约论中真正起作用的不是程序而是其道德基础,如哈贝马斯的批评。二是程序主义不足以构成一种具在自身特色的独立理论。
第二部分谈论建构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元伦理学转向。在罗尔斯之后,建构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都将自己定位于上述的元伦理学而非规范伦理学,将程序作为道德规范性的来源。包括科斯嘉、斯特里特、詹姆斯等。如果将建构主义理解成元伦理学,可以回应上述的批评二。
第三部分通过建构程序和实质规范性,对建构主义进行一个总括。罗尔斯本人对哈贝马斯批评的回应为:1)被建构的是具体的规范要求(正义规则),2)任何建构都基于一定的建构基础;3)建构程序也是与该基础一致的,甚至可以说是同一的。科斯嘉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也是在做类似的工作:定言命令是行动性(agency)的构成性原则。斯特里特的休谟式建构主义同样沿着类似的思路:评价性态度作为构成性原则。综上,我们可以将程序主义元伦理学概括为,把程序作为规范性的来源。
第四部分探讨元伦理学建构主义的理论空间在何处。首先,关于它与表达主义的区分:建构主义是认知主义,持实质真理观。接着,关于它与实在论的区分,最重要的区别是对规范问题的不同态度(对道德事实的不同理解),前者认为价值或规范要求是原初的、基础性的,后者则认为被程序所建构,因此是派生的。
第五部分探讨建构主义的居中位置及其理论价值。由第四部分,可以发现建构主义居于表达主义与实在论之间的中间立场。这一位置可以集两端之所长,既保证道德的客观性,又能体现其实践性。
厦门大学张会永老师进行了评论,他主要提出了如下方面的问题。第一,副标题改为定位建构主义可能更直接;第二,斯特里特的理论可能会在论证中造成一些问题。比如斯特里特不认为程序是主要特征,且她是休谟主义者,论证她与康德主义者科斯嘉相似,论证负担会很大;第三,在讨论哈贝马斯对建构主义的批评时,只介绍罗尔斯的回应是不够的——需要探讨背后的预设从何而来;第四,斯特里特的评价性态度如果是社会建构的,就不具有原初性;第五,关于建构主义是不是独立于实在论,科斯嘉本人的回答是否定的,需要给出对文中做出的区分与科斯嘉矛盾的解释;第六,最终结论所得的居中立场,是否真的可以解决实践性问题?科斯嘉持有认知主义立场,并不借鉴表达主义的论证;需要讲解如何处理她与非认知主义之间的关系。
第四场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周黄正蜜老师带来,他的报告主要探讨在康德哲学中,友谊是如何可能的。康德对友谊持悲观态度,认为“完善的友谊是不太可能的”,报告旨在改善和发展这一观点。
报告开篇,周黄正蜜老师首先总结了康德哲学中对友谊的阐述。友谊是一种不完全义务,是爱与敬重的平衡:过多的爱会导致不平等,敬重能使爱的不平等不会过分化。完善纯洁的友谊对康德来说是无法达到的理想。康德这一友谊理论内含多种张力:比如形而上学上友谊是基于善的意向,可在经验人类学视角下康德又认为友谊的联结要被限制;再比如道德的友谊要不提供实际帮助,但完美的友谊却要有“甜蜜的情感”,感性地参与他人的福祉;等等。
学界眼中的康德总是显得太过“冷淡”,这一友谊理论却温情脉脉,以至于研究者们不知道该置其于何处。本报告的目标就是,寻求对康德友谊理论的改造,探寻可实现的友谊;而友谊作为道德决疑论的一个典型案例,也能为解决具体情境中不完全义务的履行问题提供思路。
首先,从探讨康德理论中友谊与爱的区别开始。周黄正蜜老师指出,友谊可归为爱的义务的特殊类型,“最大程度的互爱”,且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进而友谊的问题就从如何实现,转变为如何裁决亲密程度的问题。但这里就有两个疑问:一是如何选择亲密的人,二是为何要如此强调友谊中的平等、而不是不求回报地付出。对于疑问二,康德的回答强调了在友谊中的自我保存(自爱)这一非道德的感性考量,这捕捉到了友谊中的深沉、敏感、脆弱之处。与疑问二中平等这一消极区分相对应的,疑问一中所提的亲密——甜蜜的情感则从积极方面区分开了友谊与爱,不过对于这一点康德没有说得很清楚。
接下来,周黄正蜜老师讨论了对友谊问题的解决:关键是绝对信任如何产生的问题,这就在于如何选择值得信任的朋友。关于选择朋友的标准,尽管康德更强调道德方面是否是个好人,但周黄老师认为道德只是底线,合得来才是更重要的标准,因为甜蜜的情感是否产生并不是我能决定的。
然而,康德很难解决选择朋友的问题,因为他认为我们不能理性地选择如何幸福生活;问题再次转变,首先要解决如何幸福生活的问题——此处的回答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理论中对“自爱”重视的启发。而关于康德理论中的幸福问题,周黄老师在此前的另一篇论文中已有探讨。康德可以拥抱一种智性的、主动的幸福观(与感性、被动的幸福观相对),幸福成为一个二阶概念;可运用康德的审美的反思判断力作出,重要原则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这将能建构一种在康德除道德法则之外的、审美的新的规范性。总之,友谊仍是可能的,只要我们相信塑造一个美好人的可能性,以及结识一个美好人的可能性。
中国人民大学田洁老师在评论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在康德理论下“交朋友”的问题,以此表达对报告的“(改造后的)康德的友谊仍是可能的”这一目标是否达成的怀疑。
第一,为什么要交朋友?我们是为了对方、为了自己的道德完善(moral perfection)、为了共同实现的目的、还是庆祝我们两个生活原则相同之人之间的联盟?只有第二个看起来更像康德会接受的,那么一位没朋友的人还能实现道德完善吗?
第二,怎么交朋友?在康德体系下,敬重人人适用,爱的要求要更高(把别人的目的当成自己的,等等),而友情的要求还要更高:要同意对方对福祉的观念、我们之间要互惠互通、还要平等,不断地沟通;还得自我暴露……如此高的要求对于现实的人来说似乎很难是可欲的。以及,更换朋友是否是允许的——我们是在和某个类别还是具体的个人本身交朋友?此外,对距离的需求似乎也不是从尊重本身产生。
第三,怎么才知道可以交朋友(友谊的知识条件问题)?康德理论中的理想条件可能是要求过度的,对于现实的人来讲难以辨识。如下张力值得注意:①借用对方来理解自己的生活,似乎与康德的自主性冲突;②对自保的强调似乎不够“康德”。
第四,什么样的人配有朋友/成为朋友?再次强调,康德意义上交朋友的要求似乎非常之高:需要道德、理性、可交流,动态且开放的主体性,以及自爱的能力,而这与日常生活中的直觉经验有两点违背:①一个自我厌恶的人想通过交友成长,她似乎没有资格如此;②不友好的朋友、原则不同的朋友,有时对我反而助益更大,这却不是康德的要求所接纳的。
下午阶段的会议最后,进行了交叉领域圆桌会谈环节,共有六位与谈人参与,分别是中南大学黄伟韬老师、四川大学汤云老师、湖南师范大学文贤庆老师、华中科技大学钟世文老师、武汉大学葛四友老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魏犇群老师。
黄伟韬老师主要表达了对第三场报告所处理问题的疑问:如果想讨论建构主义,集中在为什么该理论更有优势可能更好;仅说它横跨两个领域可能是不足的,因为这也可能恰恰造成了新的问题;汤云老师先提出了对第三场报告的第五部分的用语的疑问:这里表述的立场是作为事实还是作为价值?似乎从某个报告人所持有的规范伦理学立场,默认了背后的元伦理学。然后提出了对第二场报告的延伸讨论:作为一个罗尔斯“信徒”,是基于慎思,还是基于其他原因呢?价值立场间互相的说服可能是困难的;文贤庆老师对每场报告都做了一些评论。对第一场:罗尔斯与康德处在不同的领域,这点上看来可能并没有报告所指的前后期的变化。对第二场:程序在康德式的建构主义那里很重要,而其它分支那里就不是这样,将建构主义用程序性作为总括可能是不妥当的。对第三场:帕菲特理论中的理由与行动更有关,这点与罗尔斯的理由不同。对第四场:是否在根本意义上,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是不配有朋友、也没朋友的,甚至不能说有“且行且珍惜,做到哪儿算哪儿”的朋友?钟世文老师对第三场报告提出了几个问题:①很多人不赞同把建构主义归为元伦理学的定位。②有一些对斯特里特的归类和批评可能来自于误读,比如在实在论、实践性等方面的区别;葛四友老师首先作为组织者介绍了两天会议中报告背后的关联逻辑,重审“分析进路伦理学”研讨会本身的会议宗旨与规划——当前正在增加参与者中的年轻力量。之后先对第一、二场报告提出了一些疑问,主要集中在澄清罗尔斯与功利主义者的分野上,以及由此可能给报告中一些观点带来的影响,接着也对第三场报告提了建议:题目可能范围过大,如果囊括太多理论又在理解上有漏洞,该主题可能难以驾驭;魏犇群老师的评论针对第三场报告,询问其观点与Shafer-Landau的区别;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其工作扩大了建构主义的范围,又是否成功完成了报告所讲的任务。
最后,四位报告人依次对以上诸位评论人的疑问与批评做了回应,在此过程中,在场各位参与者也对其中一些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展开了论辩交锋。
11月26日上午阶段的会议围绕元伦理学主题展开,由《湖北大学学报》编辑张媛媛主持,共进行了三场报告及评论。
第一场的报告人是中山大学的卢俊豪老师,报告主题是《道德的规范力量与美德理由》。卢俊豪老师首先从道德的规范性力量的三个特征出发,即道德是不偏不倚的、真实而客观的、可法典化的。进而揭示出其背后的两个预设:一是预设事实与价值截然二分;二是预设所有适用于道德判断的人类都被构想为同质性的存在。接着,卢俊豪老师从美德伦理学出发,特别考察了美德的“敏感性”概念,试图解释道德的规范性力量与道德真理,说明这种进路的优势,并由此阐明进一步加深理论构建的可能方向。
四川大学汤云老师进行了评论。汤云老师首先对卢俊豪老师的报告做了框架性的概括,即在认知主义框架下,拿掉帕菲特的历史真空和主体无涉概念,取而代之为美德和历史概念。他首先对文中的“实践”概念进行了澄清,表明实践有很多叙述性的(narrative)预设,而历史的重要性就在于给出了这种叙述性的预设。紧接着,汤云老师提出了四点想法:1、报告人认为论文不应该以最小主义为反对目标,而文中给出的例子又是最小主义的典型案例;2、文章诉诸于道德的“敏感性”,是否会导致一种道德精英主义?即是否预设了某些人更道德?3、文章援引了休谟的所谓的专家意见和时间的检验两个概念来说明“历史”概念,而专家意见是一个主观的东西,与道德所要求的客观性不符;时间的检验到底是时间中的什么东西在进行检验?4、假设休谟是对的,那么哪些美德概念具有权威性?若接受休谟,则会导致保守的立场,无法解释变化。
第二场报告人是东南大学范志均老师,报告主题是《认知型的动机内在主义》。范志均老师以麦克道威尔的内在的认知主义为标靶,试图通过康德的综合统一概念去解决信念-欲望问题,并以康德主义的立场说明内在主义是一个观念论的问题,即追问规范行动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由此提出一种康德式的动机内在主义。
中国人民大学魏犇群老师进行了评论。魏犇群老师首先对内在主义的诸多变体进行了详细分类,指出范志均老师提出的认知型的动机内在主义并不在此列。魏犇群根据文中的论述,通过概念分析和推导进一步指出,认知型的动机内在主义实质上就等于认知主义+动机反休谟主义,而这与麦克道威尔的立场并无太大差别。
第三场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一鑫老师,报告的主题是《论帕菲特对规范自然主义的无足轻重反驳》。金一鑫老师首先对无足轻重反驳的背景做了陈述,然后介绍了柔性自然主义和刚性自然主义对无足轻重反驳的回应。金一鑫老师指出,无足轻重论证是基于规范属性与自然属性的差异,而自然主义者则是基于二者的联结,试图说明自然主义的规范性主张是实质性的。并且,自然主义者诉诸道德实践中规范性真理是不容易获取的,从而说明规范性主张并不是无足轻重的。此外,帕菲特指出,他的非自然主义观点与自然主义者的立场并不冲突。文章指出,即使自然主义者能够接受这一点,他们与帕菲特的观点分歧仍然是深刻的。
中南大学黄伟韬老师进行了评论。黄伟韬老师指出,他与金一鑫老师享有共同的基础,即他们都认为自然主义者可以回应无足轻重论证。但是他对帕菲特与自然主义者有深刻的分歧这一点有不同意见。黄伟韬老师认为,关于如何在自然的世界中找到道德规范性这一问题,帕菲特以理性为进路,而自然主义者,如雷尔顿,则以经验为路径。而报告人仅仅以双方在方法论上的不同说明分歧的存在是不够的,希望提供更强的论证说明这种分歧是如何存在以及何以可能得到解决。
在元伦理学领域圆桌会谈环节中,湖北大学陶文佳、阮航老师、中山大学王东华老师、中国人民大学田洁老师、华中科技大学钟世文老师分别对三位报告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针对卢俊豪老师的报告,大家主要围绕文章在敏感性概念能否刻画规范性的客观性、结构上是否前后统一、美德概念在文中是否为元伦理学框架等问题展开讨论;针对范志均老师的报告,各位老师认为用康德主义解决信念-欲望问题的思路是非常有趣且新颖的,但缺乏具体的论证过程,以至于尚不清楚这一解决方案的成功与否;而对于金一鑫老师的报告,讨论集中于论战双方对还原概念的理解。之后,三位报告人均做出了回应和补充。
11月26日下午阶段的会议是青年主题专场,共进行了两场报告及评论。
第一场报告人合肥师范学院张洁婷老师,报告主题是《理性行动者:我们是回应理由还是创造理由?》。张洁婷老师指出,规范性理由来源的三种主流观点的局限性,包括客观主义解释力不足、主观主义无法获得规范性的实质性正确性、意志主义面临无限回溯问题。她认为我们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方案——理性行动者不仅可以认识和回应规范性理由,还可以在“困难选择”情境下主动创造新的规范性理由。虽然这个方案可能存在如定义不明确、能力估计过高等一系列问题,但它为理解规范性理由与行动者能动性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南京师范大学周文韬同学对论文内容进行了评论。周文韬同学提出了几点意见:第一,帕菲特“回应理由”的范围中,似乎并不包含主观主义及意志主义,以它们为标题似乎不恰当;第二,在说明意志主义时可以适当增加例证来说明被动主义的意志主义与积极主义之间的区别;第三,“创造理由”存在定义和界定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第二场报告人西南大学杜慧同学,报告主题是《论帕菲特对进化拆穿论证的回应》。杜慧同学分析了以帕菲特为代表的非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对进化拆穿的回应,主要有两种:一是削弱进化力量对道德信念的影响,二是论证即使存在道德信念的进化解释,道德事实依然解释道德信念。杜慧同学指出,这两种回应均无法应对进化拆穿论证的挑战,首先,进化拆穿论证的经验前提并不是必需的,反驳经验前提不足以回应进化拆穿论证;其次,第二种回应策略并未对道德事实和道德信念的关系提供合理解释,由此不能回应进化拆穿论证提出的核心挑战。
华中科技大学钟世文老师对论文内容进行了评论。首先,钟世文老师认为Michael Klenk的论证说明还不够详细,需要进一步阐释;其次,钟世文老师对第一个回应是否成功持怀疑态度。如果实在论为真,道德信念难以避免实在论的影响;如果实在论为假,具体的信念与进化的优势不一定具有一致性。最后,钟世文老师认为第二个回应已经对道德信念和道德真理的观念做出了解释。
在圆桌讨论阶段,与会的所有老师围绕“新科技下的学术翻译、学术编辑与学术研究”这一主题进行了交流。上海师范大学黄素珍老师指出,使用新科技对我们的学术翻译是有一定帮助的,但是其语言的经验描写和叙事的敏感性仍远不及人类,因此人工智能无法做到真正的理解。《道德与文明》编辑段素革谈到,通过体验使用人工智能来进行翻译,通过自定义设置能够针对不同的受众有适当的调整,她认为将人工智能运用到学术翻译上是一种提升效率的方式,并且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它的能力也会不断提升。同时她也强调,现阶段我们仍然需要翻译者和校对者,人工智能尚不能取代人类。上海人民出版社编辑任俊萍指出,我们一方面要看到这个技术的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的高度局限性。同时她认为,翻译和编辑都不必担忧人工智能发展的威胁,并呼吁我们继续保持对翻译和研究的热爱。与会的其他老师都表示出对新科技用于学术翻译、研究、编辑的兴趣,同时他们仍然秉持严谨的学术态度,认为我们可以使用工具,要注意到工具的有限性。到此,第九届分析进路伦理学会议顺利闭幕。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慧)